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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第五中学章程
时间:2018-09-01 16:25:20  来源: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推动学校内涵建设、品牌提升,实现学校的跨越式发展,依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山东省单县第五中学,是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制三年,隶属于单县教育局。学校创立于1958年,原名为“郭村中学”, 1985年2月更名为“山东省单县第五中学”。

  学校地址: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郭村镇郭村西村。

第三条

  办学理念:培养具有世界胸襟的现代君子

  办学宗旨:让平凡变优秀,让优秀成一流。

  校 风:团结勤奋 务实创新

  校 训:志存高远 求达求真

  教 风:敬业爱生 博学善导

  学 风:厚德敏学 自强不息

  五中精神:辛勤+汗水、拼搏+奉献、科学+规范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办学责任,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由单县教育局任免。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受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工作,对学校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具有在教育、教学重大问题上的决策权和日常行政工作中的指挥权。

第六条

  校长的权力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主持制定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方针、目标、计划以及学校发展规划,在综合学校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财务审批权: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决算报告,合理安排与使用学校经费和各种资源,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管理权:依据教育法确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实际情况,统一领导教育、教学、管理等一切行政事务,制定学校内部管理方案,审批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

  (四)人事管理权:有任免学校干部的建议权;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与党组织共同研究决定聘任中层干部;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聘用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制定学校内部人事管理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五)招生权:根据上级规定招生。

第七条

  校长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认真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依法治校,努力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

  (二)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的各项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经常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认真总结学期、学年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三)主持召开学校办公会议和行政会议,研究学校工作,决定重大事宜,并经常向上级政府、行政部门请示、汇报工作;

  (四)领导学校的政治思想、教育教学、体育卫生、总务后勤、安全保卫、勤工俭学及教职工聘任、培训工作;

  (五)负责健全学校行政指挥系统,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

  (六)保障教代会行使自己的职权,在决定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关心群众生活,努力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七)处理学校公共关系,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制定教职工考评标准和办法,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做出正确评定,并据此对教职工进行职称及岗位聘任和奖励。

第八条

  学校设副校长,分管教学、总务、政教工作,协助校长进行工作并对校长负责。

第九条

  学校在校长领导下,设立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工会、团委、宿管科、保卫科、国际交流中心,各处室分别承担相应职能。

第十条

  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实行年级校长负责制制,分级部管理。副校长承包年级,每年级分2个级部,每级部设主任2人。

第十一条

  中层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范围,履行行政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办公室负责党务、文秘、宣传等工作;负责日常事务安排、综合协调、信访、接待等工作;负责教职工信息与档案管理以及教职工年度考核、职称评聘、教师继续教育、公开招聘等工作;

  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课题管理等研究工作,教师管理与培训、教学与督导、教学常规考核、课程设置、实施、管理和评价、教辅部门管理等工作;

  政教处具体负责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综合素质评价、学籍管理、社会实践与社区服务,组织开展各项德育、体育、艺术、卫生等活动,指导医务室、心理中心、艺术中心、体育组开展工作,协调家长委员会工作等;

  总务处负责学校后勤、财务管理、监督、核算和固定资产管理、设施资源管理、校舍使用与维修、场馆维修保障以及各类教育教学设备维护工作;

  团委负责团员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指导学生会、团总支(支部)开展工作,负责教工团员青年教育与活动;

  工会负责安排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安排适合教职工特点的文体活动,关心教职工疾苦;

  宿管科科负责学生公寓管理等工作等;

  保卫科负责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应急演练等;

  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加强与国外院校、机构的联系,有计划的拓展合作项目,创造性的开展国际高中学生交流活动和出国留学项目。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教代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给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

  (三)评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学校章程制度;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三年一次。

第十三条

  学校领导班子会议是学校最高行政会议,主要任务是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和行政工作计划,研究、决定学校行政的重大事项。会议由校长主持,全体副校长和工会主席参加。

第十四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度,每周举行一次,由校长主持,成员为全体中层以上干部。

第十五条

  实行依法治校。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学校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各部门要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接受上级党政部门及主管部门的督促、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学校积极推行校务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全体教职工的舆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三章 德育管理

第十七条

  贯彻国家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将“树君子风范”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注重结合节假日、重大活动和学科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法制教育及学校优良传统教育。切实抓好思想教育和常规管理两个环节。进一步拓宽德育空间,提高德育实效,巩固德育工作特色,为我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保驾护航。

第十八条

  以“培养具有世界胸襟的现代君子”理念为核心,确立“理念引领、外化于形、内化于心”的文化发展思路,从文化立校的战略高度,构建富有校本特色的德育序列化体系,引导班主任结合班级特点组织个性化实施。

第十九条

  开展有序有效的德育课题研究,在研究中解决实际问题,引领班主任队伍健康发展。定期召开德育工作专题研讨会。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教务处、政教处、级部、团委等人员组成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主动争取社会与家庭的支持,通过家长委员会、共建共管委员会,建立起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学生德育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班主任又是班集体的组织者、领导者,是学生思想品德形成和发展的指导者,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智力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通过培训会、经验交流会、外出学习等形式,定期对班主任进行交流和培训。加强对班主任工作的考评和奖惩,完善班主任考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

  切实做好班干部培训工作。提高学生干部参与管理的能力和热情,充分发挥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让学生干部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自觉地约束自己,自觉地影响、带动周边的同学。

第二十四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重视校园物态文化建设,学校让每一面墙壁、每一个走廊、每一个教室都彰显者君子文化特色。在打造君子文化的基础上,与时俱进丰富德育内容,拓宽德育工作渠道。

第二十五条

  关工委以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为基本目标,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积极配合学校各部门,积极开展学生教育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升旗仪式,进行以爱国主义主题为主的多种形式的品质养成教育。

第二十七条

  组织开展学生国防教育,每年秋季开学面向高一新生开展军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

  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开展积极有效的集体辅导和个别咨询活动,促进学生形成健全的人格、健康的心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法制教育,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做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严格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在校学生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条

  重视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工作,认真落实两课、两操活动,确保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锻炼,积极开展文艺、科技、美育、健康教育等活动。普及卫生知识,建立体格检查和传染病预防制度。

第四章 教学与科研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和掌握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教务处统筹安排课程、课时、教学内容、作业检测等教学环节,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实行课堂教学巡查管理。实施调研反馈制度,定期举行学生问卷调查、座谈会、满意率测评,了解教师教学履职情况,通过及时反馈,以使其调整改进教学。建立并完善科学有效的教学质量分析系统。

第三十三条

  贯彻施行新课程标准,实施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完善学科课程与活动课程、校本课程相结合,必修课与选修课相结合的课程体系,实施走班教学。以完善的课程体系为学生实现全面和个性化的发展提供优质丰富的课程资源。

第三十四条

  教师按照要求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教师教学常规的执行情况是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三十六条

  严格教师用书、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和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第三十七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落实《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组织好各学科模块学分认定考试和考查、学业水平考试、升学考试。

第三十八条

  建立学生走班教学制度,实行日常班和教学班双重班级管理模式;建立学生选课制度,为学生自主选课提供科学指导。

第三十九条

  积极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四十条

  制定并实施学校教育科学研究课题规划、计划。做好教育科研课题的申报、论证、审批及其成果的鉴定、评奖、推广和应用等组织工作。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广大教师开展教育实验,完成学校所承担的教育科学研究课题任务。

第四十一条

  重视学校教育科学研究的普及和指导工作,定期组织教育科学研究的理论学习、学术报告、信息交流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不断完善“高中三年教学一体化”活动方案,分学科、分层次精心设计富有实效性的活动。建立相应一体化教学的促进机制,如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定期研讨交流研究成果,适时进行教师专业培训,组织骨干教师外出学习交流等,实现各学科一体化教学的平衡发展。

第四十三条

  深化课堂教学改革行动,大力推行“四主一核心”高效课堂教学模式,促进教师育人理念的转变和教学模式的优化。

第四十四条

  建立我校教师专业发展新机制,提升教师的专业发展水平,实现教师专业发展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常态化。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第四十五条

  加强教师业务档案建设,充分发挥业务档案在教育教学、教科研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六条

  教师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学校依据上级有关部门核定的编制,设岗定员。教师、职员和工人应履行聘约,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的任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师业务档案。依据教职工的德、能、勤、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评优,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学历进修,学术交流,研讨观摩以及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四条

  教师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的重大决策通过校务公开等形式让教师知晓。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专业发展、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五十六条

  落实教师纠纷处理机制,维护我校安定团结的稳定局面。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在单县教育局统一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

第五十九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招生入学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六十条

  按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各项纪律制度。

第六十一条

  对各方面表现优异、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奖学金、助学金等活动形式提供资助。

第六十三条

  对在校期间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依据相关制度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政教处负责管理,每届任期一年。

第六十五条

  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教师等工作,并对学校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六条

  完善学生评价体系,鼓励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建立健全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和复议等工作制度。

第七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六十七条

  总务后勤工作要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全体师生服务、为学校发展服务的原则,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强化服务意识,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讲求效率。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收取费用的标准和项目,严格按上级部门批复的文件公示并执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制订学校财务制度和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七十条

  加强校产、校具和各种物资设备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和检查。

第七十一条

  加强校舍和校园环境管理。按规定进行校舍的建设和管理,按规定、标准要求,对校舍进行维护、维修和保养,保障教育教学的需求。

第七十二条

  加强校园常规管理,做好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的工作,建设文明、健康、舒心、协调的育人环境。

第八章 安全卫生管理

第七十三条

  根据国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建立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第七十四条

  落实安全责任制。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统筹和协调,保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十五条

  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七十六条

  做好学生集体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学生集体活动报告制度,切实落实学生集体活动安全责任制。

第七十七条

  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坚持巡查制度,对校园的用水、用电、消防等关键部位场所实行经常化制度化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七十八条

  加强门卫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第七十九条

  建立健全学生宿舍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管理。

第八十条

  加强对实验室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

第八十一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学生集体用餐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学校食堂监管工作,自觉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监督,做好饮食卫生管理,确保师生饮食安全。

第八十二条

  制定突发性、群体性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一旦发生群体性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第八十三条

  高度重视健康教育工作,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工作计划,增强学生健康卫生意识,增加学生健康卫生知识,促使学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第九章 国际交流合作

第八十四条

  积极主动拓展与国外高校等教育机构的学术交流、合作办学等合作活动,拓宽国际交流领域,扩大与国外学校的合作办学规模及形式。

第八十五条

  学校应充分发挥小语种教学特色与教学优势,凝练国际化办学特色,开拓俄语、韩语小语种发展空间,努力在俄语、韩语教学合作方面寻找突破口,借助小语种教学交流平台,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以提高办学竞争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单县教育局批准、备案。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八十八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山东省单县第五中学。

第九十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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